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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何区别?
2024-06-30 11:06:57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关系的不同形式。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达到约定期限或特定条件后自动失效,无需支付补偿金。劳动关系的终止可以通过合同期满、双方约定、主体消灭、解除、行政决定等方式实现。终止并不意味着全部权利义务的消灭,某些内容仍需存续一段时间。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就表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建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在合同有期限内进行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这个权利。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我们共同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种约定终止条件既可以是原则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具体列举式的,比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解散等有一方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发生。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则基于某些事实,如:合同期满(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法定终止)等。

二、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结语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关系结束的两种方式。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失去法律约束力,如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可以是法定解除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资格、合法解除和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判决等。劳动关系终止并不意味着全部权利义务消灭,某些内容仍需存续一定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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