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时,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根据刑期的总和和最高刑期,酌情决定刑期执行,但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多不能超过25年。附加刑仍需执行,相同种类合并执行,不同种类分别执行。
法律分析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拓展延伸
宣告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调整刑罚执行?
宣告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调整刑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刑罚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必须通过的裁定或者上诉程序确认漏罪的存在。一旦确认,将会重新审视案件,并考虑漏罪对刑罚的影响。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有两种方式来调整刑罚执行。一种是进行刑罚减轻,即根据漏罪的严重程度和影响,降低原判的刑期或罚金。另一种是重新裁定刑罚,即撤销原判,并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判决刑罚。在决定调整刑罚执行时,会综合考虑公平、正义和个案特殊情况等因素。总之,调整刑罚执行的目的是确保刑罚与犯罪事实和社会公正相符,维律的公信力和司法的公正性。
结语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调整刑罚执行需遵循法律程序,确认漏罪后,可进行刑罚减轻或重新裁定刑罚。目的是确保刑罚与犯罪事实和社会公正相符,维律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机关协助的,办案地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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