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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有哪些要求
2024-07-01 06:15: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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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认可。

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一、公司清算组成员只能自然人吗

公司清算组成员要由自然人组成,如果是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由股东、董事等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如果指定的,由公司股东、董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员或者机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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