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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
2024-07-09 23:20:39 责编:小OO
文档


最高人民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的批复,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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