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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诉讼程序性要点
2024-07-10 08:18:4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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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一般指在公司设立、存续、变更或终止的过程中,在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人)、管理者、债权人、清算组等公司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发起人协议(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公司诉讼作为广义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公司纠纷的诉讼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公司诉讼的诉讼案由主要有股东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及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清算纠纷、公司对外担保纠纷及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等。

二、公司诉讼主体

公司诉讼的诉讼主体兼具多元化和特定性,除了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不特定身份外,绝大部分公司诉讼的主体都在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人)、管理人、债权人等公司利益主体范围内。在不同公司诉讼案件中,由于诉讼请求的不同,诉讼主体的选择也有很多种可能性,甚至在同一案件中,诉讼主体的选择也有可能会不同。

一是公司诉讼的原告。在公司诉讼中,同一案件或不同案件的原告既有相似性也有不同性,适格原告的选择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且错综复杂。如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公司、股东、债权人均可能成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原告一般为公司股东,而在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隐名股东不具备作为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资格;在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的适格原告为股东,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则没有身份,以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利益相关原则为准等。在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的股东代表诉讼,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或监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起诉的,则原告为公司;而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则应为公司股东,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应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

二是公司诉讼的被告。根据诉讼请求和案由确定适格的被告。对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如何列明被告明确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被告。比如,解散公司纠纷和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应以公司为被告。同时,选择被告要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比如,在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选择被告时,应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难易情况、义务主体的履行能力以及管辖的确定等多方面因素,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据此提出相应确定被告的意见。对于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责任、补充责任的被告,要尽可能列为共同被告。但为了特殊诉讼目的需要,经委托人同意不列为被告的除外。

以上可知,在公司诉讼中,主体一般为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甚至董监高等人,但在不同的案件中又有所不同。

三、公司诉讼管辖

公司诉讼的管辖是各级人民之间及同级之间受理一审公司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从级别管辖上来说,《民事诉讼法》在公司诉讼案件中并无特别规定,一般是依据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一是对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合同双方协议约定管辖,且约定有效的(约定应该为合同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且不应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由约定的管辖;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管辖,或协议约定无效的,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二是对侵权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

三是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诉讼案件,比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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