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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的司法解释?
2024-07-10 20:32:0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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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般为有效。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如工程价款尚未结算、付款时点尚未届至,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从最高院相关判例来看,倾向于认定为无效。最高院以房抵工程款的解释为《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章》,第二十系一般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而第二十九条是特别条款,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既可以适用特别条款也可以适用一般条款,异议申请人符合二十、二十九条中任一条的规章均可排除执行。反之,异议申请人必须既不符合二十的规章,也不符合二十九条的规章,方能驳回申请执行人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章》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章的除外。,《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章》第二十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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