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可以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审理的行政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一、行政裁决能不能进行调解
行政裁决本身不能进行调解,但是可以对行政裁决涉及到的民事争议进行附带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裁决本身不能调解,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裁决不是行政机关能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所以不能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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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判断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请诉讼。(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受理和审理。2.人民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管辖的行政争议。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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