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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2024-07-10 20:30:4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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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内等容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不能抵押的情形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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