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未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处理的,机关应记录并作出决定。若事实存在,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若无法证明或不属于管辖范围,书面告知当事人。若无法查清事实或成因,机关应出具事故证明,并告知复核、调解和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报警的。但由于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所以一般很难划分责任,除非你保留了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记录等。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机关应按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机关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无法证明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或成因无法判定,机关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相关证据是划分责任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举报。举报属实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条 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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