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队调解程序及赔偿范围说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赔偿责任的基础。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根据伤残等级和受害人情况确定。聘请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事故涉及违法驾驶或故意伤害等情况,将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民事调解程序。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交警队调解可以吗?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交通事故交警队调解的具体情况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对于交通事故调解的相关情况,可以按照法律上调解的相关程序进行,但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一方驾驶人员违法驾驶造成的,或者存在故意伤害等情况的,那么是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时是不可以适用于民事调解程序的。
结语
交通事故交警队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法定程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调解。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车辆所有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调解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期限为10天。然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违法驾驶或故意伤害等情况造成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无法适用民事调解程序。通过交通事故交警队的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解决方案,促进纠纷的和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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