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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日当天正好是法定节假日不能上班算不算在职
2024-07-14 23:01:17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者辞职前遇到法定节假日应算工资,拒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克扣工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自动离职有工资,10天内离职不发工资无效,可投诉要求支付。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可投诉或劳动仲裁。两途径要求支付工资:投诉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个人工作可起诉个人老板。试用期自动离职应支付工资,可投诉或劳动仲裁。劳动者需提前通知30天辞职,解除合同需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者辞职后离职前遇到法定节假日是算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一、三天自动离职有工资吗员工上班三天,自动提出离职的话。也会可以有三天工资,自动提出离职的话,也会可以有工资的。新员工入职之日起10日内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计发工资“是不合理的,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做了10天辞职,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二、乱扣工资劳动局管不管?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三、试用期离职当天走还是等三天后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试用期中无故主动离职或者擅自离岗,视为自己主动放弃此工作。你要真想回去,就要好好和你们的头谈谈,说明缘由,说不定能打动他,祝好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结语

劳动者辞职前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应计算为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自动离职三天也应有工资。若劳动者在10天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可投诉要求支付。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可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有两途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给个人工作可向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如拒绝支付,可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需提前30天通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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