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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犯罪?
2024-07-14 23:06:40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当事人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当事人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

以下行为是犯罪行为:

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会涉及到犯罪的行为吗?

单位也是会涉及到犯罪的行为的。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对性的合法组织,且原则上要求拥有必要的经费或资产,但并不以具备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即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组织性,即必须由相当数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员组成,并存在一定的组织机构;

(三)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这既是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物质保证;

(四)性,即在一定的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组织的名义地进行社会活动,并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否具备前述四个特征,即合法性、组织性、性以及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是判断单位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衡量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一种组织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程序的合法性与实质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是指单位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与程序必须合法。当然,单位设立程序上的轻微瑕疵,比如,注册资本不到位等,并不一定影响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资格。实质的合法性要求包括目的的合法性与日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即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经营,在单位成立后,也应以正当经营为主要活动。

当事人如果出现了危害国家的主权或者是领土完整的行为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的、危害我国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都会被视为构成了犯罪的行为。犯罪的行为一旦出现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程度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的处罚的。

相关内容: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给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部门是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的主要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在查处制售伪劣商品方面不力,存在违法行为的话,可能被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我们一起跟随具体做个了解。

一、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知道了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具体表现是徇私舞弊,不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的,国家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来说,工商管理机关人员容易触犯此类犯罪。

哪些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一般来说,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均属于过失犯罪,但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法律规定的过失犯罪颇多,常见的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失火罪等。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施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逃离犯罪现场,实际上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刀砍杀被害人,在砍杀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杀人的行为。

犯罪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关于犯罪属于哪种违法行为?的法律问题,

犯罪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我们的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

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它并不是泛指对社会的一般危害,而仅仅是特指达到了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对于造成这种程序危害的行为,才施以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惩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例如危害罪;

2.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奸罪等;

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造、贩卖毒品罪等。

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我国社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是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的。

法律依据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是行为人的行为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就应当被机关侦查或者是被人民直接受理,但是无论是各种类型的形式违法行为都应当遵守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及通过机关侦查,人民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对于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

相关内容: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以威胁、强迫等各种手段要求受害者卖血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危害人生安全。本文就本罪的 先关规定作相应阐述。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有哪些属于犯罪特征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特征是指:

1、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

2、举止性,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

3、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

4、实行性,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电信诈骗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电信诈骗行为并不是都是犯罪,电信诈骗达到一定标准的才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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