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行为人伪造或购买伪造的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非法购买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后又将其虚开的情况,应属于数罪,但因为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对于伪造或购买伪造的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非法购买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2、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后又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可能。这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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