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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还包括什么权
2024-07-14 21:59:1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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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和准物权,并区分了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具有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承担、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行使主体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有诉讼时效的等特点。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法律分析

物权包括以下几种权利:自物权、他物权以及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二、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二)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三)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四)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三、债权具有以下哪几项权能

(一)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

(二)给付受领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三)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保护请求权,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

拓展延伸

债权具有以下几项权能:

1.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债约的约定履行其债务。这是债权最基本的权能,也是债权的核心。

2.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债务人没有按照债约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采取一定的行动。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行动来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4.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特定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5.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利息和费用。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以补偿其损失。

以上是债权具有的几项权能,这些权能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维护其债权的重要手段。

结语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和准物权,其中自物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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