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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2024-07-14 16:07:57 责编:小OO
文档


配偶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及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配偶并无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协助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可以免除的情况包括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不能生活,父母犯罪,家庭收入不足等。不履行赡养义务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赡养费的申请条件包括成年子女拥有生活能力、负担能力,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配偶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配偶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子女的配偶并没有赡养子女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女婿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不赡养并不违反法律。

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的,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二、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如下: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生活的;

2.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

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4.成年子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5.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在校就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后果

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后果是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赡养义务时法律规定的子女的强制性义务,需要及时履行。申请赡养费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有:子女已成年且拥有生活的能力;子女具有负担能力;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结语

配偶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儿媳、女婿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不赡养并不违法。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此义务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能受到法律惩罚。根据《民法典》,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且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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