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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2024-07-14 16:17:12 责编:小OO
文档


一、机关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二、欠钱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三、你好,请问一下刑事插手民事纠纷怎样办?求帮助解答

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对不构成犯罪的打假人违法立案、刑拘

2017年10月17日上午,天津塘沽分局督察队来电(02*****0),说他咨询了法制部门,孙某某等已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是否起诉应该找,机关不予受理。我们要求书面回复,他拒绝。

天津塘沽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购假索赔不构成犯罪的打假人违法立案、刑拘(详述见下文),不能知错改错,令人匪夷所思。

全国财经委针对王明辉等32名代表(第410号议案)提出“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的议案”。对于议案提出的职业打假人的问题,财经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201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维权的有关规定。对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经营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见中国网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塘沽检察:侦监部门对违法立案,监督缺位;滥权批捕

公诉部门对杨某某等打假人应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维权行为,不属于刑事侵权犯罪

前言: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官方微博“滨海发布”2017年9月20日【专选进口商品敲诈商家女“打假人”栽了】文报道,#滨海资讯#今年3月,女“打假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专门购买没有中文标识的商品,然后以向工商部门投诉等手段相威胁,向商家敲诈钱财。近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决定这一团伙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据2017年9月19日《每日新报(天津)》以《天津一“打假人”专选进口商品敲诈商家》为题报道,2017年3月2日,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钱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钱。2017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学校大街、塘沽女人街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因此滨海新区塘沽…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从以上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孙某某等三人购假(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索赔行为,有明文的法律依据,为消费维权民事行为,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侵权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实难扯上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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