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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执行异议
2024-07-14 15:43:46 责编:小OO
文档


1、规范到期债权的保全程序

建议规定:人民在债权保全阶段,经申请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据或线索,被申请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经调查属实或该他人自认的,可以对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该他人享有复议或异议权及复议、异议期间。

2、规范到期债权的执行(变价)程序

建议规定:该他人在复议、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部分提出异议,或在异议期间未提出有效异议的;经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人民可以就该他人无异议债权或相应部分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裁定强制执行。若该他人在复议期间提出复议并成立的或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对复议成立、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不予支持。

3、对于在债权保全阶段未提出异议,在债权变价阶段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建议规定:该他人在债权保全阶段未提出复议、异议,而在债权变价阶段提出异议的,除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存在到期债权或者数额有误外,视为未提出有效异议,人民不予支持。对于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存在到期债权或者数额有误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于能确定到期债权数额的,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定,该他人或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可以依据确定的到期债权数额,重新向该他人送达通知。

一、执行到期债权中应注意什么

1、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2、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二、到期债权的查封期限条件

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保全需依当事人申请;

2、所保全的债权必须为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权原则上不能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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