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现金返利。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假定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
一、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依据取得的供应方红字专用,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10
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1.7
二、供应商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开具红字专用,凭此红字进行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1.7
贷:银行存款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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