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有关被害利的规定,包括被害人申诉机制和委托诉讼代理利。对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和人民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自诉案件受理后,也分别规定了告知被害人和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更好地参与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不起诉要被害人签字。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拓展延伸
是否需要被害人签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依法向被害人进行询问,获取相关证据。在此过程中,需要被害人签字确认自己受到了询问,并认可了询问笔录。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被害人签字。例如,在询问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时,可能无需被害人的签字。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尽可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起诉要被害人签字,这是对被害益的保障。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害人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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