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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数额是多少?
2024-07-14 17:07:10 责编:小OO
文档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调整了保全担保数额,充分考虑了实际损失情况,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拓展延伸

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应如何确定?

确定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的方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而言,会综合评估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债权等,以及被申请人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来决定保证金数额。此外,也会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案件的争议程度等因素。因此,确定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保证金数额既能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又能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经过《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合理调整,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确定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需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等因素,以确保保证金数额既能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又能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一、诉讼保全的标的怎样执行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资产保全的措施特征

1、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应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义。正确、及时地申请和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执行仲裁裁决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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