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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标准
2024-07-15 04:54:4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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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动产,即使受让人交付了价款,双方也只是形成了债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单纯的合同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

但船舶作为特殊类型的动产,具有其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的所有权的转移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当一个人通过交付的方式取得了船舶,而另一个善意的人(对船舶的交付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虽然没有占有船舶但办理了该船舶的登记手续,那么取得船舶的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是一种效力首受限的物权,并非完整的物权,因为已经取得物的占有的权利人不能对抗经过登记取得物权的善意权利人。

一、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是什么

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2、秘密性。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但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需当事人做任何意思表示,也无须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

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原因发生才消灭。船舶的合法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债务无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这种权利,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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