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处罚及其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依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在于犯罪目的、条件、侵害对象和主体要件不同。立案标准包括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造成轻伤、重伤、死亡、导致自杀、自残、精神失常、错案、多次逼供、纵容、授意、指使等情形。司法机关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判决,并从严处罚故意伤害情况。
法律分析
一、刑讯逼供罪既遂如何处罚?
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司法机关在对本罪进行定罪和量刑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有关犯罪事实的办理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来进行认定,但造成了故意伤害的情况下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结语
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此行为导致人身伤残或死亡,将依据刑法第234条和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刑讯逼供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犯罪条件、侵害对象和主体要件等方面的不同。立案标准包括使用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被告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情形。在定罪和量刑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合法判决,特别对于故意伤害情况下需要从严处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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