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刑罚如何执行?
2024-07-08 22:34:51 责编:小OO
文档


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处罚及其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依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在于犯罪目的、条件、侵害对象和主体要件不同。立案标准包括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造成轻伤、重伤、死亡、导致自杀、自残、精神失常、错案、多次逼供、纵容、授意、指使等情形。司法机关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判决,并从严处罚故意伤害情况。

法律分析

一、刑讯逼供罪既遂如何处罚?

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司法机关在对本罪进行定罪和量刑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有关犯罪事实的办理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来进行认定,但造成了故意伤害的情况下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结语

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此行为导致人身伤残或死亡,将依据刑法第234条和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刑讯逼供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犯罪条件、侵害对象和主体要件等方面的不同。立案标准包括使用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被告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情形。在定罪和量刑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合法判决,特别对于故意伤害情况下需要从严处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