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审理认为,省人社厅以林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已年满51岁,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复议决定,因《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条例的精神也是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且该复议决定与最高人民(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不一致。因此,省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当,应予撤销。公司不服上诉称,劳资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存在认定工伤的前提。
二审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且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在(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用人单位聘请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省人社厅以林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已年满51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118号复议决定,该决定与最高人民上述答复的精神不一致,一审判决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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