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一并处理,应当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在不反诉的情况下,垫付费用由一并直接处理由保险公司赔付,不符合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的诉讼原则,且反诉是垫付人针对受害人的,不能针对保险公司,起不到让保险公司赔付的作用。垫付人起诉保险公司,若垫付人不是被保险人则无诉权,若是被保险人则可以起诉,但因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不能并案处理,难以做到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肇事者垫付的费用让受害人增加在诉讼请求中,事实上受害人没有损失这部分费用,与事实不符,部分受害人也会因增加诉讼请求要多交诉讼费用而不愿意增加。
为了既能一并解决肇事方垫付费用,又能防止无诉而判、少诉多判的程序障碍,在诉讼中,法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让肇事方提出垫付费用一并解决的陈述意见,同时取得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肇事方垫付费用一并解决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垫付人的意见,经过当庭质证,确认垫付费用数额。这样就可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将肇事方垫付的费用直接支付给肇事方。判决书中载明“垫付人请求将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保险公司同意一并予以赔付给垫付人。”
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不足,肇事方还要赔偿受害人,垫付款可以实施债务抵销。
由于是保险公司同意将垫付人垫付的费用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赔付给垫付人的,就消除了让肇事方反诉或让受害人增加诉讼请求的程序障碍,同时也避免了无诉而判、少诉多判的不符合程序问题。
若因救护受害人产生的垫付损失不能取回,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便无疑会降低车主采取救护措施的积极性,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上鼓励车主为救护受害人垫付有关费用。车主通过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诉讼成本,客观上有鼓励车主实施救助行为的效果。
一、酒后驾车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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