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会从重处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不一律判处最高刑,同时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的犯罪行为,要求行为具备连续性和同一犯罪故意。不同犯罪行为在一个过程中实施不属于连续犯。
法律分析
一、坐过牢的再进去会不会加刑?
累犯加刑标准有如果当事人在刑满之后又重新进行犯罪,并且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话,那么会从重进行处罚。从重处罚还需要看犯罪者的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而来进行量刑。同时对于累犯,是不能进行缓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实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
二、连续犯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连续犯也可指代某人在处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问题,而自身没有察觉。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
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连续犯罪属于连续犯,指的是犯罪者在故意或者无意的状态下进行了多个犯罪行为。连续犯是同一犯罪行为的合集,由同一犯罪行为连续成为一个过程。如果是在一个过程中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不属于连续犯。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坐过牢的累犯,再次进入监狱会加重刑罚。累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并不能获得缓刑或假释。同时,连续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多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连续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被视为徐行犯。在处理累犯和连续犯罪时,法律持有严厉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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