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
(四)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电影、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报酬;
(七)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益的行为。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