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立案。
二、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咋规定的
(一)、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
(2)挪用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人民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
(7)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从上述内容看,人民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机关或人民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性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4)机关或者人民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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