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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包括哪些
2024-07-09 03:53:4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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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是: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条款合同需要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合同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其他法定特征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有:1、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义务或者排除对方权利;3、格式条款意思表示虚假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监事会的职权包括哪些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1、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4、公司监事会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请咨询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1、以货币出资;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1、以货币出资;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都包括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1、货币形式;2、非货币形式,例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3、其他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具体规定是什么?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一般具备的内容如下:1、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2、股权的基本信息,包括股权转让份额,价格等;3、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4、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5、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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