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还健在的子女虽不能继承他们的财产,但是却可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财产,例如父母住在时可通过赠送行为把财产赠给子女,也可通过合同方式把财产出卖给子女,也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卖、租赁、赠与给他人或集体。这些行为都是父母合法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健在的父母,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只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他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阻挠。子女强行继承健在父母遗产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就说明继承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死亡事实的发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在这里父母死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父母自然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理死亡,这时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二是父母被宣告死亡,也就是父母由于失踪达一定期间,人民判决宣告父母死亡,这时就以判决中确定的父母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人满足的条件有:
1、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间生存的人。因为要成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必须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必须生存。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经消灭,不再存有继承能力,当然不能成为继承人;
2、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相互扶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没有这些关系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继承人的遗赠,也只是受遗赠人,而不能被称为继承人;
3、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因尚在母腹中,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因此此时还不能将其认作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4、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而被人民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也不能成为继承人。
二、继承人有如下权利: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时,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
5、执行遗嘱的权利。
综上所述,遗产的第一继承人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遗产继承开始时,先有遗产所有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遗产所有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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