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户口迁移证不想迁了,可以将户口落户回原籍或者户口迁移可以撤销,撤销的程序如下:
1、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向原户口迁出地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入户,恢复原户籍。申请恢复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复原户籍申请书;
(2)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3)原户口迁移证;
(4)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迁户口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手续如下:
1、个人申请(户口迁移申请书);
2、户籍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费5元,最好准备2份,办出生证会用到);
3、村委接收证(需要两份,一份是男方村委或开具的接收证明,一份是男方村委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男方村委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是在办理出准迁证后办理,要分两步的,当前只需要前一份;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最好复印4份,办理子女出生证明要用到);
5、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到男方所在区域、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已纳入管理,不明白可以问妇女主任或打电话询问);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7、当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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