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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纠纷的程序是什么
2024-07-09 02:59:22 责编:小OO
文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需要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意味着必须基于自愿进行调解,并且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在调解过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并确保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争议产品的检验和鉴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调解达成协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作

法律分析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需要确保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意作为前提条件。也即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面是指要基于自愿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凡是有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不能强行调解,调解后达不成协议的,也不能久调不决。

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因为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明确到底是谁的责任,才能抓住争议的关键,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促使当事人真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他们的纠纷。

查清事实的方式有: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时,需要对争议产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检验、鉴定活动应当遵守《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质量检验、鉴定费用应当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终结对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达成协议,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第一,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他们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行为。因此,达成调解协议时,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勉强,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压服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因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是不可靠的,当事人随时可能反悔,推翻达成的协议,引起新的纠纷。

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解工作,必须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调解。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自觉履行,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诉。

另一种情况是在办案期限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办法的规定,办案期限为30日,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计算,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在此期限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应当及时结案,告知申诉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纠纷的核心原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解纠纷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纠纷;其次,坚持依法调解,分清责任,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第三,注重调解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避免反复;最后,坚持“调解优先,仲裁为辅”的原则,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这些原则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纠纷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保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意作为前提条件。调解过程中,必须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查清事实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材料和原始凭证。对于争议产品进行检验、鉴定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检验、鉴定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时,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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