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我国长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是14岁以上,也就是14岁以下的人犯任何罪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的下降调整,具体体现在《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 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既要最高人民进行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这里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指的是 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的,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才负刑事责任。
另外,本款中的“情节恶劣”需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包 括行为人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采用残忍手段、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
但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行为人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形的,最高人民实际上也可以不核准追诉。之所以最高人民核准是必经程序,这也为了严格或者防止对这部分人追究刑事责任尺度的滥用。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