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如下:
1、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本人或他人的各项权利;
2、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客观上处于正在发生的状态;
3、属于没有其他途径办法了,不得已实施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