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的要约失效: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实质变更了要约的内容。
一、承诺期限自己可以变更吗?
承诺期限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变更的。具体情形即要约人需要变更承诺期限的,应当撤回原要约,作出新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只能够撤回。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怎么表现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约的效力模式是什么样的
要约法律效力是: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
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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