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36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一、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二、消费者申诉有哪些方法
消费者投诉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甚至可以电话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消费者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举报和起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并有权批评和建议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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