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协议书,第二次起诉离婚,也不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协议书不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不会一定就此判决离婚。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就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如果另一方后续反悔不愿意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重新协商离婚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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