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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吗
2024-07-09 19:45:2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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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吗

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1、合伙。《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理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联营。《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3、代理。所谓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在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中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债权担保。《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法第17—20条还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6、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理论,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问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负有不同的债务。(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四)数个债务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说这种求偿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是: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发生主观上的关联,各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彼此互相结合,其各个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间并无主观之关联,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绝无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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