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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的确定
2024-07-09 23:10:4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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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的确定。 最高院《解释》规定“……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年龄的计算及确定相对基准时间,直接关系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有无和多少,现在审判实践中计算方法也不一,有的采取宽度方法,有的采取严格方法。 例②:2008年2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5月1日死亡,遗有父、母和子3个被扶养人,父生于1948年4月1日,母生于1949年5月2日,子生于1990年4月30日。 例②中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有如下问题: 1、基准日的确定。即计算各被扶养人的年龄以那一日为准,是以2008年2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日为准,还是以2008年5月1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日为准。例②中,如以事故发生日为准,则父、母均未超过60周岁,子也未成年。如以死亡日计算,父已超过60周岁,子已成年。有人认为,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受害人在抢救期间也是无劳动能力的,故可以事故发生日为计算基准日。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死亡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发生才是抚养费发生的基础,所以必须以死亡时间为计算基准日,同理,受害人未死亡,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为基准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至于治疗期间期间的赔偿问题,包括对被扶养人的扶养问题,已由赔偿义务人在赔偿的误工损失中得到了解决。 2、赔偿年限。宽度方法以年为基数计算,如例②中,受害人于2008年5月1日死亡,子生于1990年4月30日。受害人死亡之日,子尚未成年,虽然子的生日距受害人死亡之日只差2天,但属于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故按照1年赔偿生活费。以河北省2008年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则赔偿8235元,农村居民则赔偿2787元。采取严格方法则计算到月或日,仍例②说明。受害人死亡之日,子尚未成年,但子的生日距受害人死亡之日只差2天,故只计算2天的扶养生活费,以河北省2008年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则赔偿8235元/年÷365天x2天=45.12元,农村居民则赔偿2787元/年÷365天x2天=15.27元。 关于60周岁以上的人扶养费计算,也有采取宽度方法、严格方法二种办法。宽度方法对增加满1岁,减少赔偿1年,增加不足1岁的,不减少赔偿。如例②中,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日父亲年龄为60周岁零1个月,按照“宽度方法”不减少赔偿,即仍赔偿20年生活费。而“严格法”则计算到月或日,仍以例②说明,受害人死亡之日父亲年龄为60周岁零1个月,则生活费赔偿年限为19年零11个月。 笔者认为,对不满18岁的被扶养人应采用严格法,而对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应采用宽度法。理由是,最高院《解释》规定“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的计算是严格的,即“计算到18周岁”,这里的18周岁应当理解18周岁的出生日,而对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最高院的规定是“每增加1岁减少1年”,反之可理解为增加不足1岁不减少1年的赔偿。显然是宽度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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