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例外。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 县级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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