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这是因为:首先,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次,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此外,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调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节规定。
2、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保险业主要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采取这一形式,可以广泛地募集到巨额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比较高,财力愈雄厚,信誉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依法公开,可以使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这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保险业来讲,非常必要。
3、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设立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是有必要的,保险业中也不应排除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
拓展延伸
保险公司设立形式与监管是保险行业中的重要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制度,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股东大会制度。
另外,《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制度。股东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股东参加。保险公司应当对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及时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在实际监管中,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和股东会制度都是受到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监管部门将会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甚至可能对其进行罚款、吊销业务许可等处罚。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设立形式和监管的问题,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公司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外,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可以更好地募集资金,提高管理规范程度,增强财力和信誉,从而吸引更多投保人。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应依法公开,有利于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其实行有效监督。最后,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因为在我国设立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是有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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