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其特征包括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特殊身份关系、共享所有权以及共同劳动收入、赠与和购置积累的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第八章共有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等。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债务清偿由约定决定。
法律分析
第一、家庭共同财产是什么?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第二、家庭共同财产的特征有哪些?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同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同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语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其特征包括: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只能产生于具备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备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的特点,形成主要来源于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八章共有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妻也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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