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户应按时交纳供热费用,但若供热质量不达标,可要求维修或减少费用。若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交费,可与供热企业协商延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暖气不热时用户应要求处理,而非拒绝交费。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然而,如果用户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质量不符合标准,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维修或更换,并相应地减少供热费用。此外,如果用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可以与供热企业协商延期交纳,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暖气不热时用户不能拒绝交取暖费,而应当向供热企业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拓展延伸
取暖费纠纷:暖气不热是否可以成为拒交的理由?
在取暖费纠纷中,暖气不热是否可以成为拒交的理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供暖单位有责任提供合适的取暖服务,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暖气不热导致无法正常取暖,居民可以提出投诉并要求解决问题。然而,拒交取暖费可能需要更具体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居民应当履行支付取暖费的义务,而暖气不热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因此,建议居民首先与供暖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户应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如供热质量不合标准,用户可要求维修或更换,并相应减少费用。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费,可与供热企业协商延期,但不超过一个月。在取暖费纠纷中,暖气不热是否可成为拒交的理由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居民先与供暖单位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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