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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分类
2024-07-12 00:26: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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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分类包括以下权利:

1、国家专有的资源和物资,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

2、国家专营的企业及其设施,如铁路、航空、邮电、广播、电视等设施;

3、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4、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国家机关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5、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设施;

6、国家所有的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生物化石等;

7、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

9、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除上述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以外,还应当包括国家享有的债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等。

一、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制定统一的方针、计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

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在:

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而且,根据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另外,这种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可以任意取得。

第三,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了私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外,国家还可以凭公权力来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税收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第四,形式方式的特殊性。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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