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和申报程序。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不纳入工伤事故范围的包括违反工作流程、不服从指派、擅自行事等。工伤种类包括轻伤、重伤、死亡等。工伤的认定由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和综合管理部共同负责,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裁决。部门负责人需承担工伤申报责任,认定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此可见,工伤休息期间,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患职业病的;
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F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三方同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工伤的申报程序
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2、员工因工负伤,经综合管理部、当事人所在部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按国家《工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与鉴证。
3、经三方鉴证确认为工伤,报(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综合部负责备案。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的认定包括工作事故、工作职责履行中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形。不服从领导指派、擅自行事、违反工作流程、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工作等情形不纳入工伤申报范围。工伤种类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工伤的申报程序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和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的确认,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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