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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哪些类型
2024-07-05 02:41:5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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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因此,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更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理解、把握。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手包(内装项链等)交乙保管,乙因不慎,致包被丙所窃,乙因无法返还保管物,对甲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丙因盗窃保管物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况下,需分析各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履行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权行为则出现故意、过失两种情况,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在故意的情况下,因主观恶性远大于债务不履行。又因故意侵权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债之不履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则有偶然的和间接的联系。故此,故意侵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为终局责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与债务不履行相近,具有同等过错。因此,债务人之间对损害有同等的责任,无终局责任人。

二、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邻村的王某、同村的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对债权人张某各负寻找走失的母羊的债务。因王某或李某一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分别因两个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各债务人的不履行均足以造成损害发生,其中任一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均未加重其应承担部分。因而不发生追偿问题,无终局责任人。至于其他未赔偿债务之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似有不公。此时,各债务人之间可协议分担或因债权人将债务人中数人或全体诉至,而由依公平原则使其分担。

三、因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为终局责任人。此类案件在保险业务中多有发生,例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故意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对此类纠纷,我国《保险法》第4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

例如,一债务人基于合同,另一债务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扶养某人的义务,便属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此情况下,因一债务人履约则已满足债权人的需求,其他债务人义务的基础丧失,故不存在终局责任人。

五、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

例如,甲不法侵占乙的房屋而丙又不法将其烧毁,此时甲和丙对乙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形下数债务人间的损害行为烈度基本相同,无终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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