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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农村的标准生育吗
2024-07-05 02:31:2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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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三章“生育调节”的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中,对生育二胎有具体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珐肠粹段诔灯达犬惮华,不受生育间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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