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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24-07-06 05:55:5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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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所称事实收养是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

(二)事实收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须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建立了事实上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2.亲友、群众公认收养当事人之间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消除了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生父母赡养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就应当没有赡养纠纷了。当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还有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当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对养父母就产生了赡养义务,而养子女对生父母就已经没有赡养义务了,生父母不能找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了。

二、收养关系的产生效力是什么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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