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包办婚姻好打官司的。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因胁迫而造成的包办婚姻,是可以依法向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我国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什么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父母强制干涉子女婚姻的问题
父母出于对儿女的过度关心,特别是在国家由父母包办婚姻传统习俗的影响下,很多时候会干涉儿女的婚姻。首先必须明确,干涉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当然子女对父母不宜直接使用法律武器进行还击。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父母认真的沟通,让对方知道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辅之以法律解释,同时可以通过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不到万不得已不必要与父母对簿公堂。
三、父母是否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
父母无权干涉子女的婚姻。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人无权干涉。
《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