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常考核,出科考核和专家考核。
第十 住院医师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全面考核,报自治区卫生厅复核合格者,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按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作为申报评聘主治医师资格的依据之一,并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九条 高学历医师的培养:
1、 高学历医师行政管理归属专业科室,业务培养计划由专业科室主任制定,医务处负责协调、落实轮转计划。轮转期间待遇按医院有关人事、奖金发放制度执行。
2、 由大学本科直接考取硕士学位的人员:采取“一一一制”,即毕业后的第一年,安排到相关临床科室轮转,使其对各学科知识以及各学科之间的联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年,重点加强专科知识,特别是临床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比较扎实的本学科临床知识和实践。第三年,做住院总医师,使业务水平、服务态度、管理协调能力经受全面的考验和锻炼,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 考研前已经有两年(不含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人员:采取“一一”制,即第一年到相关科室,重点是急救医学科轮转,在抢救各类危重病人中应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第二年做住院总医师。
4、 考研究生之前已经是中级职称的,毕业后必须在临床工作满五年(累积)方具有申报副主任医师的资格。
5、 为督促高学历人员打牢扎实的临床基本功,对其每年书写病历的分数、诊治病种及手术例次,做出明确的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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