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和行政处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受危害或损失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2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原岗位、降职使用,经济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500-10000元。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地方机关依法处理。
1、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不服从上级指示、命令,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秩序;
2、 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
3、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 侮辱他人,打架斗殴、;
5、 传播、观看淫秽录像、书画;
6、 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
7、 隐慝、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8、 造谣惑众,煽动他人故意违反厂规厂纪、法律法规;
9、 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参与邪教活动;
10、 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或上网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址、网页;
11、 现场值班人员发现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报告,
12、 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经管的财物不按规定落实防盗措施;
13、 违反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4、 违反用电,明火作业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5、 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路牌、路标等公共设施;
16、 攀折厂区内花木、树木,破坏草坪、绿化;
17、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标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登记批准;
18、 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其它违章行为;
19、 骑自行车进出厂区大门,不下车推行;
20、 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强闯门岗逃避检查的;
21、 在厂区内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
22、 职工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携带宠物进入厂区;
23、 出入厂区不服从门卫、巡逻人员管理;
24、 基层治安秩序混乱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发生或职工有违法犯罪等问题;
25、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弄虚作假;
26、 为犯罪分子窝赃或销赃,隐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作伪证;
27、 违反保密法规,对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保管不严,发生丢失、被盗或口头泄密;
28、 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情节轻微的。
29、 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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